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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系統委外辦理之資安強化措施

一、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二、「無客製化之套裝軟體」、「網路及資安等資通訊設備購買」不適用本措施相關規範。

三、應至少以資通系統籌獲案資訊經費百分之五估算資安經費。

四、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應將投標廠商之資安作為納入評選項目;如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須辦理評選/評審之採購或採其他執行方式者,應以適當方式檢視受託者之資安作為。

五、涉資通系統籌獲,以採最有利標,不訂底價為原則,並以評選方式選任受託者,將委託案之相關資安作為納入評選項目(評選表範例如附件二),配分至少占總分之百分之十;如籌獲案中之資通系統或服務占比低於百分之十,配分至少占總分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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