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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辦理採購時,敬請勿違反採購法辦理分批採購行為。

一、依據採購法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100萬元但逾10萬元之採購。因此對於同一採購目的需求或同一預算科目經費應合併辦理採購,不得刻意切割數案10萬元以下案件逕洽廠商購買。
二、分批採購行為極容易在會計單位彙整帳戶資料或財產登記過程中被發現異常,而校外稽核單位亦是利用相同管道即可發現問題,屆時必須向稽核單位提出說明,甚而被要求人員懲處亦有可能。
三、在採購時,採購物品如有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其理由需明確具體,則可分別辦理採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四、同一廠商採購金額逾10萬元者,除採購法第一項1-16款外,原則上依採購法49條應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不得分批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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