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03年度起,有關各單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購置之品項,若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4款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者(如軟體、傳真機、印表機、影印機等事務或資訊設備之原廠耗材請購),訂購前應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為符法制規定,請各單位請購上述財物時,一併檢附「國立中山大學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共同供應契約適用】」。
2.此類案件採購金額若未達15萬元者,授權由「處、室、中心等一級主管」核定。
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共同供應契約適用】112.01.04( .doc | .odt | .pdf )